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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能否成为用工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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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由 赵振伟律师 周二 七月 24, 2012 5:01 pm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取得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是可以作为适格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这类分支机构作为用工主体直接用工,以分支机构的名义依法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处理中,可以作为行政相对人、当事人。在责任承担上,如果分支机构因财力有限无法独立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的,由设立它的法人单位承担。
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则不准许以分支机构的名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这类分支机构不能作为用工主体直接用工,只能受用人单位委托,以用人单位的名义依法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处理中,应以委托单位作为行政相对人、当事人,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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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由 赵振伟律师 周日 七月 29, 2012 1:38 pm

Very Happ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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