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安交通论坛
Would you like to react to this message? Create an account in a few clicks or log in to continue.

交通事故后怀孕生子被扶养人生活费能否支持

向下

交通事故后怀孕生子被扶养人生活费能否支持 Empty 交通事故后怀孕生子被扶养人生活费能否支持

帖子 由 赵振伟律师 周二 六月 26, 2012 5:41 pm

【案情】

2011年1月28日,张华驾驶摩托车开往县城的路上,与迎面驶来的罗兵驾驶的小车相撞,造成张华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小车司机罗兵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华不负事故责任。罗兵驾驶的小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2011年12月1日,张华经住院治疗308天后出院。经鉴定达到伤残九级。2012年3月6日,张华次子张雨出生。张华与罗兵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张华遂将罗兵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16005.95元。庭审中,罗兵及保险公司辩称,张雨是交通事故发生后一年所生,张华主张雨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应支持。

【分歧】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张华主张的次子张雨作为被扶养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否应予赔偿的问题,即张华妻子在张华发生交通事故后怀孕生张雨,张雨是否属于应予赔偿的被扶养人范围问题,对此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应该以人身损害事故发生之时作为判断被扶养人范围的时间界点,事故发生之时即是残者丧失劳动能力之时,被扶养人的人数和身份应按照此时间予以确定,事故发生之后出生的子女或其他被扶养人都不应纳入被扶养人的范围,本案中张华发生交通事故时其妻子并没有怀孕,张雨是在一年后才出生的,故张华主张的次子张雨作为被扶养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应支持。

第二种观点认为虽然张华的妻子是在张华发生交通事故之后怀孕生子,但孩子在审理过程中已经存在,张华因伤致残,丧失了一定的劳动能力,其扶养能力也相应降低。罗兵的侵权行为与该结果的发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本案中张华主张张雨作为被扶养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予以支持。
【评析】

首先,从法理上讲,人身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是受害人,包括直接受害人和间接受害人,间接受害人中的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是加害人剥夺受害人的生命健康而造成伤者伤前扶养的人扶养权丧失,从而间接的造成对被扶养人权利的侵害。伤者伤前的被扶养人是侵害行为的间接受害人,其基于法律规定享有对侵害人的赔偿请求权,加害人与受害人的被扶养人之间因受害人健康权丧失而形成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律关系。

因此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的性质,是对被扶养人因扶养人扶养能力降低造成的差额的补偿,其赔偿的衡量背景是扶养人的收入能力与生活状况,如果在扶养人受伤后出现新的被扶养人,那么此时就应当按照伤后的收入能力与生活状况进行扶养。本案中,张华的妻子在事故发生之时并未怀孕,其儿子张雨从怀孕到出生的过程都是在张华受伤后起诉前完成的。从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的性质来看,张雨被扶养的背景应按照张华受伤后的收入能力与生活状况来衡量,不存在因张华扶养能力降低所造成的差额,因此张雨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其次,从我国法律规定看,虽然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未直接规定被扶养人的范围,但其实,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了一个草案,充分吸取全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该草案第31条曾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人为限。但这条在后来正式公布的司法解释中被删除。并且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6条规定,“……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在该司法解释出台之前,2001年1月2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9款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此外,2002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第8款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2004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第2款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我国现有的立法例还是体现了立法者一贯的立法精神,即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前为时间界限来确定被扶养人的范围。
综上所述, 2011年1月28日张华与罗兵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其致残,该时间点是确定张华致残后被扶养人范围的界限,据此来确定赔偿义务人应当赔付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张华的妻子在交通事故发生之时并未怀孕,张雨系张华事故后其妻子怀孕所生。因此,张华主张其儿子张雨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没有法律依据,不应支持。

(来源于网络 光明网-法院频道)

赵振伟律师
赵振伟律师
Admin

帖子数 : 200
威望 : 0
注册日期 : 12-05-13
年龄 : 43
地点 : 河北

返回页首 向下

返回页首


 
您在这个论坛的权限:
不能在这个论坛回复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