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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件中的证据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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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由 赵振伟律师 周四 六月 14, 2012 4:48 pm

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当中,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需要受害人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证据的运用在其中至关重要,直接关系到受害人(一般就是指原告)主张的成立与否和赔偿数额的多少,应当引起重视。
涉及到受害人主张的项目有很多,像丧葬费、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由于举证比较单一,直接提供相关证据就可以证明,再此不再赘述。我主要就死亡赔偿金与残疾赔偿金的举证问题与大家一起探讨。

在出现死亡或者伤残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当中,出现争议最大的就是死亡赔偿金或者伤残赔偿金的计算方法以及依据。按照现在保险公司的做法,计算死亡赔偿金或者伤残赔偿金的依据就是受害人的户籍,然后再乘以相应的城镇或者农村标准。证明户籍的证据就是户口本或者暂住证,别的不予认可。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交通事故当中的受害人都是农村户口,但是在城镇中工作、生活已经很多年也未办理暂住证。按照农村标准进行赔偿明显对受害人不公平。受害人找到我们,我们就应当运用自己的专业技能替受害人弥补这些不足,体现律师的价值,让当事人满意。

按照《民法通则》第十五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民通意见》第9条规定:“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按照此两条法律的规定,如果受害人在城镇居民居住满一年,该城镇就可以视为受害人的经常居住地,然后可以据此来确定按照城镇标准计算赔偿。保险公司一般的做法是让受害人出示暂住证,如果暂住证上的日期截止到事故发生日满一年,就可以按照城镇标准赔偿。如果未达到,则按照农村标准赔偿。如果没有暂住证,则直接按照农村标准赔偿。如果受害人的暂住证未达到1年或者干脆就没有暂住证,而受害人事实上已经在城镇居住生活好多年了,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呢?对此,我们应当让受害人出具其所在辖区居委会或者街道办事处证明其在此居住多长时间的证明,然后再加盖当地派出所的户籍章,如此,可以弥补没有暂住证或者暂住证不足一年的缺憾。从而让保险公司按照城镇标准对受害人进行赔偿,进而实现我们律师的价值!
赵振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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