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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人为乐帮忙取钥匙 不慎摔伤双方各负其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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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由 赵振伟律师 周二 六月 18, 2013 10:09 am

原本是好同事,好邻居,不料却因为好心助人为乐而对簿公堂。6月14日,广西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邻居好心帮忙翻窗取钥匙不慎摔伤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法院终审维持了一审判决,由房主承担60%的主要赔偿责任,义务帮工者自行承担40%民事责任。

  原告向某和被告陈某是同事关系,两家人平日里关系不错,2008年11月16日中午,因被告陈某将钥匙遗忘在家里无法进门,就找到原告帮其进家取钥匙,原告应被告要求沿一楼阳台防护网爬上原告二楼宿舍阳台,当原告将爬到到二楼阳台时,由于原告抓的排水塑料管道突然折断导致原告摔下倒地,造成原告右胫腓骨下端粉碎性骨折及右小腿软组织挫裂伤,原告受伤后住院治疗。2009年12月30日经司法鉴定,评定原告伤残程度符合十级伤残。原告与被告协商未果后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0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应被告的请求,从一楼爬到二楼宿舍帮取钥匙,是帮忙的人自愿无偿地为被帮者提供劳务、被帮者不予拒绝的事实行为,双方之间不要求任何形式的直接报酬,因此双方形成了义务帮工的法律关系。原告在为被告爬上楼取钥匙过程中不慎摔伤,被告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原告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知道徒手爬楼的危险性,因过于自信且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在攀爬时抓握塑料排水管道,整个身体重量由易碎易折断的塑料管承重,导致事故的发生,原告本身在帮工活动中存在重大过失,应减轻被帮工人的赔偿责任。因此,判决由被告承担60%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40%的民事责任。

  法理评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责任……”;第十四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该案原、被告之间形成了义务帮工关系,对于原告因帮工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原告本身存在重大过失,可以减轻被告的责任。据此,法院终审判决由被告陈某承担60%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向某自负40%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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